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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财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八十四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其中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还应是经济、金融、法律、财会等方面的专家;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八)担任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企业集团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6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九)担任金融租赁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2年以上),担任境外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按照计划,到2020年,将实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市场化遴选建立200家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库,力争实现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80家以上,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50家以上;到2022年,力争实现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60家以上。责任编辑:陈合群
(四)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第十三条 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第十四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